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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逾期失权问题的司法裁判观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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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逾期失权问题的司法裁判观点梳理

2019-06-28 17:20:47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逾期索赔失权条款违背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施工合同中关于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应属无效。也有观点认为,索赔时限的法律性质并非索赔的时效期间虽超过此期限,但只要未过诉讼时效的,承包人可就索赔事项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依合同约定予以补偿。本文结合各类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索赔条款约定,对裁判案例中的索赔时限观点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建议。

    一、索赔程序在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常见表述

   (一)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表述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通用条款第36.2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与2013版本一致】

    从上述合同示范文本中可以看出1999版的《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中虽然约定了承包人索赔的期限,但是,对于超过约定期限未提出索赔的法律后果未作出约定。而2013年及2017年版的《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中引入了“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即“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

   (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2003年版本

    53.1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他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

    53.4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22009版本

    通用合同条款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二、工程索赔逾期失权的裁判观点梳理

    关于权利人未在规定的时间申请索赔是否丧失索赔权利,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通过对相关判决文书进行梳理后,总结观点如下:

   (一)认定逾期索赔未失权

    1、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

   “双方虽对工期顺延及索赔程序进行了约定,但并未明确承包人未提出工期顺延或未按约定程序索赔或不及时索赔的法律后果。

    2、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4159号民事判决书

    “因双方合同的相关条款是双方关于索赔程序的约定,未按照其履行,并不能导致中厦公司请求三沃公司赔偿损失的实体权利的丧失

   (二)认定逾期索赔失权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因此,判决本案有关索赔能否成立均应依据合同通用条款关于索赔程序的约定。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书

   “南通三建公司应当在栏杆设计变更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新楚源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南通三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按约定提出了索赔申请,故应当视为该公司已经放弃了该部分损失的追索权利

    三、结语

    通过梳理以上案例可以发现,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索赔的期限,又明确约定了未按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法律后果,承包人未尽到其应当履行的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其遭受的损失确实存在的话,司法实务中通常会认定“逾期索赔失权”成立。

    故从承包人角度,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索赔期限及未按约索赔的法律后果,当发生索赔事件时,建议严格按照双方签署合同中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索赔,做好痕迹化管理,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拒收索赔文件的,应增强证据保全意识,避免出现索赔失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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