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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安法 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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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安法 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2014-12-01 09:20:22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法由97条变

到114条,增加17条,修改了69款。其中突出的修改是:在各方面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

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正,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的终极目的,是把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是一切工作的根本。

新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战略和原则、方针、主体、机制和方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要素和基本重心;“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和方法。

新法坐实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规定了企业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机制。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第二,规定了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求“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三,对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的配备、职责规定就更严格了。不仅是原来的高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接受培训,统一考试后取得资格方可上岗,还扩大了范围,把道路交通和金属冶炼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也纳入了考核范围。第四,创新点在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的设计。对于一般的企业,将原来规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设立专职机构改成了100人。低于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任的明确,有利于敦促各方主体依法行事、各司其职,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事后互相推诿。

新法还增加了很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如新增第二十二条,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项职责。对劳务派遣、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特别是培训和教育规定。加强了承发包方的管理。新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这些规定使《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具有实在性和实效性。新法在应急救援方面的新点,就是要求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和政府的预案相衔接。

新法加大了企业违法责任处理力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加强违法处罚,如果企业发生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原来规定5年内不得再担任这个行业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新法规定终身不得担任。新法规定,发生事故的,不仅罚企业,还罚企业负责人。一般事故,按上一年度收入的30%处罚,较大事故40%,重大事故60%,特大事故80%罚款。如果企业负责人在本单位事故之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事故调查期间逃匿的,除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外,还要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罚款。

新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特别强化双罚制度。既罚企业也罚企业里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培训教育的,或者培训教育不如实记录的,或者没有隐患排查的,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的,也没有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的等等,以前一般都规定是责令改正,还不改就罚款。现在规定,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大幅增加,如果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修正,体现了法律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新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实施,时不我待。对于各级管理人员,唯有首先认真学习新法领会新法,才能激活企业的主体责任,才能激发对生命的敬畏,才能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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